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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3-07-16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使之成为带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打造“实力拱墅”的骨干力量,根据省市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有 关要求,结合拱墅区实际,现就扶持激励我区拟上市公司、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提 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定扶持激励对象

扶持激励对象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列入杭州市上市培育对象,财政隶属关系在拱墅区的拟上市企业或引进 的上市企业。

二、明确扶持激励政策

1、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指公司与保荐机构(主理商)、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和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进入境内外上市实质操作阶段。 2、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其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实际入库数 为基数,递增15%以上部分的区地方财政所得,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 区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但享受时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3、企业实施的各类科技创新、技改项目,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政策的,可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发展项目;对列为国家、省市重点科技创新、技改项目的,区财政及时给予配套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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