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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激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日期:2013-07-16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文件精神,加快实现区委、区政府提出的促进文化大发展、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决策,根据省、市有关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重点行业项目扶持、园区(楼宇)建设以及平台建设、产业孵化、人才建设、理论研究等方面的资助、奖励与配套资金扶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税收次级在拱墅区的符合杭州市《关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号)文件规定的行业代码内的企业以及国家、省、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楼宇)。
第三条 重点扶持法人企业并且国税、地税注册登记地在拱墅区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的重大项目、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及现代传媒、设计服务、信息服务、动漫游戏、文化休闲旅游等重点行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的内容
第四条 积极培育大型文化创意企业。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财政级次在拱墅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引进当年区贡献3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年度起连续三年按对区贡献的50%予以资助(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区贡献仍须保持30万以上)。
0571-8581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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