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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奖励政策

日期:2014-08-31

拱政〔2012〕5号

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全力打造运河商圈,推进富强新拱墅建设,切实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实现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发展楼宇(总部)经济

    把楼宇(总部)经济发展作为促进经济转型、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强政企合作,多途径多方式服务楼宇(总部)企业,打造一批品位档次高、产税能力强、辐射作用大,在全市拥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楼宇,引进培育一批大企业大集团总部,使楼宇(总部)经济成为我区转型发展的有力助推器。

    1、鼓励租用楼宇办公。对新引进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其租用我区楼宇作为办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且在我区登记注册并纳税、入驻楼宇后年经常性税收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含)的,经认定,前三年按纯租金价格的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购买楼宇用房。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在我区楼宇中一次性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且在我区登记注册并纳税、入驻楼宇后年经常性税收总额在300 万元以上(含)的,按购房总价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3、鼓励建设总部大楼。对在我区落户注册并纳税的总部企业,在我区购买土地自建总部大楼的,按大楼地上建筑面积每一万平方米40万元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鼓励楼宇做大规模。对单幢楼宇入驻率和税收属地率均达到80%以上,且在本区年经常性税收总额(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首次达到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持有单个楼宇项目50%以上地上面积的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对年经常性税收总额3000万元以上(含)、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引进第一年以其对区财政贡献的60%给予补助,后续年份与其它已有企业一视同仁,按其对区财政贡献比历史最高年新增部分的40%给予补助。对年经常性税收总额3000万元以下、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引进第一年以其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补助,后续年份与其它已有企业都按其对区财政贡献比历史最高年新增部分的25%给予补助。

    6、大力支持企业争榜。对新进入全国500 强或全国民营500 强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一次性奖励50万元、35万元,同时进入上述排名的按较高额奖励。

    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坚持服务业优先发展,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优势,以城市化推进、运河申遗、加快北部发展为契机,大力发展以金融服务、文化创意、旅游休闲、中介服务、科技信息等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全力打造杭州“服务业成长第一区”。

    7、金融服务业。大力引进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地区总部、省级总部及分支机构,加快引进培育创业投资等新兴业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对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以上(含)的,补助 500 万元,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以下、1 亿元以上(含)的,补助 200 万元;对在我区新设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一次性补助 200万元,对在我区新设立金融机构省级总部的,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对创业投资等类金融企业,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年经常性税收总额超过200万元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经常性税收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每年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经常性税收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每年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立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区两级按1:1比例对创业投资企业跟进投资,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按《拱政办发[2012]2号文件执行》。

    8、文化创意产业。以建筑设计、广告传媒、咨询策划等为重点,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向运河天地文化创意产业园和北软广告文创产业园集聚发展,全面加快“创意拱墅”建设。积极培育大型文化创意企业,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财政级次在拱墅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引进当年区贡献3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年度起连续三年按对区贡献的50%予以资助(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区贡献仍须保持30万以上)。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做优做强,对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行业的企业,年度对区贡献首次达到500万元的,按当年对区贡献的3%给予企业奖励,第二年起连续两年对区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按当年比上年新增贡献部分的15%予以奖励;年度对区贡献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按当年对区贡献的5%给予企业奖励,第二年起连续两年对区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按当年比上年新增贡献部分的25%予以奖励,奖励时间不超过三年。具体按照《关于扶持激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拱委办〔2012〕45号)》。

    9、旅游休闲产业。依托运河申遗、特色街建设等契机,大力推进宾馆酒店、娱乐餐饮、旅游服务等旅游休闲产业发展。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宾馆饭店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全国百强、省百强的旅行社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中介服务产业。重点培育法律、会计、审计等行业中介服务企业,形成服务门类齐全、重点行业突出的中介服务业发展体系。对年经常性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中介服务业企业,引进第一年以其对区财政贡献的60%给予补助,后续年份与已有企业一视同仁,对经常性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的,分别按其对区财政贡献比历史最高年新增部分的20%、30%、40%给予补助。

   11、科技信息服务业。把握国家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机遇,重点发展以信息软件、网络技术为重点的科技信息服务业,提升科技信息服务业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为创新型城区建设奠定扎实基础。对年经常性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科技信息服务业企业,引进第一年以其对区财政贡献的60%给予补助,后续年份与已有企业一视同仁,对经常性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的,分别按其对区财政贡献比历史最高年新增部分的20%、30%、40%给予补助。

    三、提升发展传统产业

鼓励传统建筑业、制造业企业加快改造提升,支持企业顺应城市化推进潮流,通过各类改造、创新、提升等手段做精做强主营业务或转变传统生产经营模式,促进产业与城市、企业与市场融合发展。

    12、建筑业。对年经常性税收总额超过500万元(含)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1500万元(含)的,给予每年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3000万元(含)的,给予每年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5000万元(含)的,给予每年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1亿元(含)的,给予每年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房屋建筑总承包、市政总承包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和由二级升至一级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15万元的奖励。

    13、装备制造业。对年经常性税收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3000万元(含)的,给予每年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5000万元(含)的,给予每年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1亿元(含)的,给予每年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2亿元(含)的,给予每年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14、大力支持企业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其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递增15%以上部分的区地方财政所得,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区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但享受时限最长不超过两年。(1)对经过培育实现国内上市的企业,在兑现市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的60%部分)的基础上,区政府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2)对经过培育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所募集资金达到总量80%或在我区投资超过1亿元的,待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进入指定账户,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在兑现市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的60%部分)的基础上,区政府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3)对通过招商引资新引进的上市企业,其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本区,视企业在我区的纳税情况,区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最大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4)对实现借“壳”上市或通过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绝对控股市外上市公司的区属企业,视企业在我区的纳税情况,区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最大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按《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拱政[2007]10号)执行。

    五、其他附则

    15、申报办法。每年一季度,企业通过所在街道或区科技工业功能区向发改局申报,申报企业需尽量符合浙商创新创业相关要求,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审核,经审定后组织实施。同一企业获得区级多项奖励补助的,原则上择优执行。如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补助,区级奖励补助视作配套,差额部分给予补足。对不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或者企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偷税漏税、严重欠薪、污染环境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处理的,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16、概念界定。本意见中所指的楼宇、总部企业、中介服务业、科技信息服务业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认定。(1)楼宇是指商务办公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商务楼、城市综合体、科研楼、用于商务办公的工业标准厂房等建筑。(2)总部企业是指:一是符合杭州市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即符合《杭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条件;二是虽不符合认定标准但具有总部职能,对全区经济发展有巨大贡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经常性税收总额3000万元以上;世界五百强、国内五百强、民企五百强企业总部及区域性、职能型总部;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其它企业。(3)中介服务业是指法律、会计、审计、咨询、工程造价、工程监理、产权交易行业。(4)科技信息服务业是指信息软件、网络技术、电子商务等高科技信息服务行业。

    17、政策解释。对贡献特别大的企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给予“一事一议”。对已享受较低档奖励后达到较高档奖励标准的,补助奖励金额实行补差,对已达到其中一档奖励标准的,达到下一档较高标准后享受奖励。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以发布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此为准。国家、省市发布的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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